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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商品標示專區-(一)一般性質類商品

(一)一般性質類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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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規名稱 商品標示法
適用商品類別 如洗衣精、清潔劑、機油、運動用品、廚房用品、寢具、家具、輪胎、飾品、雨傘、雨衣、手機保護套等。
非屬本法管控之商品類別 如食品、食品器具、化妝品、藥品、毒性化學物質、飼料肥料、寵物食品、農藥、菸酒等已訂有「專法」管理之商品則非屬本法管轄範疇。
應標示事項 商品流通於市場,應依商品標示法第9條標示事項如次:
1. 商品名稱。
2. 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若屬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3. 產品原產地。
4. 主要成分或材料。
5. 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且應以法定度量衡單位標示)
6. 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若商品經主管機關認定或廠商自認為「有危險性、與衛生安全有關、具有特殊性質或需別處理」,則應依商品標示法第10條規定標示以下事項:
1. 用途。
2. 使用與保存方法。
3. 其他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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