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電器及電子類商品 瀏覽人數: 36人 適用法規名稱 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 適用商品之定義 本基準適用於流通進入市場陳列販賣之電器及電子商品,包括硬體商品、軟體商品、零組件及耗材。 適用商品類別 商品種類及品目,例示如附件。 應標示事項 應標示事項依商品性質分為三大類標示如下: 1.硬體商品: (1)商品名稱及型號。 (2)額定電壓(V)及額定頻率(Hz)。(無則免標) (3)總額定消耗電功率(W)或額定輸入電流(A)。(無則免標) (4)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 (5)商品原產地。 (6)規格。 (7)使用方法。 (8)注意事項或警語。 (9)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屬進口商品者,應標示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及進口、代理或經銷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2.軟體商品: (1)軟體名稱、版本及語文表達方式。 (2)系統需求。 (3)軟體功能、用途或內容。 (4)螢幕解析度需求。 (5)商品原產地。 (6)注意事項或警語。(無則免標) (7)發行、設計或出版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屬進口商品者,應標示發行、設計或出版廠商名稱,及進口、代理或經銷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3.零組件及耗材: (1)商品名稱及型號。 (2)額定電壓(V)。(無則免標) (3)規格。 (4)商品原產地。 (5)注意事項或警語。(無則免標) (6)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屬進口商品者,應標示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及進口、代理或經銷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