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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綠能專區-B.設置地面型再生能源涉及用地申請、變更之受理單位一覽表

B-1.未達2公頃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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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第7點:經政府核定之養殖漁業生產區範圍內之農業用地,不同意變更使用。

第7點之1: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其變更使用面積未達二公頃,不同意變更使用。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第五點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變更使用:
(一) 為自然地形或其他非農業用地所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
(二) 屬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併聯審查意見書或行政院核定「一百零九年太陽光電6.5 GW達標計畫」列管有案之太陽光電專案推 動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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