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業務專區-商品標示專區-(七)玩具類商品

(七)玩具類商品

瀏覽人數: 487人
適用法規名稱 玩具商品標示基準
適用商品之定義 本基準所稱玩具,係指凡適用於十四歲以下兒童玩耍遊戲之物體,包括玩偶、積木、兒童車、嗜好玩具及組合玩具等而言。
應標示事項 1.玩具名稱。
2.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原始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國。
3.主要成分或材質。
4.適用之年齡。
5.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
6.有危害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
本府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文件皆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 免費開源軟體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分享給朋友 line line 列印 列印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