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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商品標示專區-(四)嬰兒床類商品

(四)嬰兒床類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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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規名稱 嬰兒床商品標示基準
適用商品之定義 本基準所稱嬰兒床商品係指:供出生後二十四個月以內嬰兒睡眠或保育用之嬰兒床。
適用商品類別 1.專用型:主要作為嬰兒臥床之用者。2.護欄兼用型:取下床板後,可作為限制嬰兒移動範圍之柵欄之用者。(1)單式:僅取下床板即可作為護欄者。(2)雙式:側框為雙重摺疊構造,可組合為更大面積之護欄者。(3)搖籃型:適用於一般家庭,供出生六個月以內之嬰兒睡眠或保育之用者。
應標示事項 1.商品名稱及型號。
2.嬰兒床尺度與床板厚度及最大容許載重量。
3.製造年、月。
4.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原始製造商之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國。
5.適用之年齡(以月為單位)。
6.主要材質。
7.使用方法,應含裝配、調整、維護及收合等操作方法。
8.注意事項及緊急處理方法。
9.警告標示,其內容詳如本基準第四條第七款;如有危害使用者安全之虞者,應另標明特殊警告標示。
10.具電動裝置者,應另依「電器商品標示基準」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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