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2.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備登記(特定工廠類)111.9.8 瀏覽人數: 449人 1.光電系統(包含光電模組、支撐架、運轉維護孔道或通道之設施)應由申請人自行洽建築主管機關確認符合建築法相關規定,如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相關行為違反建築法相關規定,能源單位依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廢止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2.本案建築物如取得建築執照(即使用執照)並完成建物登記者,請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12條第3項規定向本府申請設備登記變更,避免本案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設備登記文件失效。3.如竣工階段之光電模組剖面圖、模組平面配置圖、立面圖與同意備案階段核准之光電模組剖面圖、模組平面配置圖、立面圖不一致,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一般異動。 4.符合本辦法第7條之1態樣(特定工廠類)申請設備登記,應出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工程完竣證明書及相關附件(包含:光電模組剖面圖、模組平面配置圖、立面圖),無須再向建管單位申請免請領雜項執照的同意備查及竣工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