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2.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特定工廠類)111.9.8 瀏覽人數: 1650人 1.光電系統(包含光電模組、支撐架、運轉維護孔道或通道之設施)應由申請人自行洽建築主管機關確認符合建築法相關規定,如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相關行為違反建築法相關規定,能源單位依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廢止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 2.如竣工階段之光電模組剖面圖、模組平面配置圖、立面圖與同意備案階段核准之光電模組剖面圖、模組平面配置圖、立面圖不一致,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一般異動。請附: (1)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結構安全證明書、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免請領雜項執照簽證表。(要由技師簽名並加蓋技師戳章) (2)光電模組剖面圖、模組平面配置圖、立面圖(要由技師蓋戳章)。 (3)結構計算說明書 (如設置高度超過三公尺、設置仰角非固定、設置範圍超出 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應附本文件,要由技師蓋戳章)。 (4)開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結構安全證明書、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免請領雜項執照簽證表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執業執照(要由技師蓋戳章)。 3.欲在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建物屋頂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者,建議如下: (1) 如該建物取得使用執照者,得出具使用執照,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A-1-1內容)向本府申請設備認定。 (2) 如該建物未取得使用執照者,得出具建築執照,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A-1-1內容)向本府申請設備認定。 (3) 如該建物未取得建築執照者,且該特定工廠預計按照「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提具「用地計畫書」申請土地變更者,建議取得取得「用地計畫書核定函」及建築執照後,復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向本府申請設備認定,避免後續因建物拆除而再次申請設備搬遷。 (4) 如該建物未取得建築執照者,且該特定工廠取得「特定地區申請整體(或個別)變更編為丁種建築用興辦事業計畫核定函」,建議取得建築執照後,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向本府申請設備認定,避免後續因建物拆除而再次申請設備搬遷或設備場址一般異動。 (5) 如該建物未取得建築執照者,且該特定工廠無意願提具「用地計畫書」申請土地變更者,得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7之1條規定,出具「特定工廠登記函」向本府申請設備認定,只有「未登記工廠納管函」或「工廠改善計畫核定函」者,尚無法申請設置。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25條規定,特定工廠登記之有效期間,自核准登記日起至中華民國129年3月1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