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手推嬰幼兒車類商品 瀏覽人數: 69人 適用法規名稱 手推嬰幼兒車商品標示基準 適用商品之定義 本基準所稱手推嬰幼兒車係指:1.附有車輛,可載運六個月以上嬰幼兒並使嬰幼兒保持坐姿之車台(STROLLERS)。2. 附有車輛,可載運嬰兒之坐臥可調之車台(CARRIAGES)。3.附有車輛及背帶,可手推及肩背之嬰幼兒載具。 應標示事項 1.產品名稱及型號。 2.製造年份。 3.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原始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國。 4.適用之年齡(以月為單位)及最大容許載重量。 5.主要成分或材質。 6.使用方法(得以另行印製使用說明書)。 7.注意事項及緊急處理方法。 8.有危害使用者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