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業務專區-商品標示專區-(六)手推嬰幼兒車類商品

(六)手推嬰幼兒車類商品

瀏覽人數: 69人
適用法規名稱 手推嬰幼兒車商品標示基準
適用商品之定義 本基準所稱手推嬰幼兒車係指:1.附有車輛,可載運六個月以上嬰幼兒並使嬰幼兒保持坐姿之車台(STROLLERS)。2. 附有車輛,可載運嬰兒之坐臥可調之車台(CARRIAGES)。3.附有車輛及背帶,可手推及肩背之嬰幼兒載具。
應標示事項 1.產品名稱及型號。
2.製造年份。
3.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原始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國。
4.適用之年齡(以月為單位)及最大容許載重量。
5.主要成分或材質。
6.使用方法(得以另行印製使用說明書)。
7.注意事項及緊急處理方法。
8.有危害使用者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
本府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文件皆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 免費開源軟體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分享給朋友 line line 列印 列印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