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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服務

廠名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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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6條規定廠設立許可或工廠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申請人應備證件

廠名變更應備書件:

1.工廠變更設立許可申請書或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2.委託書(如委託辦理者須檢附之,另受託人應檢具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核)。

3.原領之工廠登記證或遺失切結書(99年6月4日前原領之工廠登記證(已繳回者免附);如遺失者須檢附工廠登記證遺失切結書。

4.公司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或商業登記核准函。

5.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含公文、審核意見、事業基本資料表、原物料表及製造流程)( 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如為獨資、合夥,其負責人變更倘認定涉及事業主體變更,應檢附本項文件。公司組織統一編號有變更(主體異動)應檢附本項文件。

6.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產品,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7.廢(污)水聯接使用證明或納管證明(政府開發且設置污水處理廠之工業區內設廠,應檢附工業區管理機構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


其他說明:

1.變更登記之審查登記費3千元可於現場繳費【限上班日上午9時至12時及下午1時至4時止】(如為郵寄申請,請檢附抬頭「彰化縣政府」之郵政匯票繳納);工廠變更設立許可審查費5千元(請檢附抬頭「彰化縣政府」之郵政匯票繳納)

2.申請書及附件格式請以A4或A3大小;一般工廠案件檢附各2份;位在政府開發工業區內各3份。屬設廠標準者應加附申請書及附件1份;屬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中第17、18、19行業者各8份。

3.檢附影本均應加蓋工廠及負責人印章。

申辦方式
領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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