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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應實施針孔攝影偵測執行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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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本府為防止公共場所針孔攝影,於115年起實施針孔攝影偵測執行,以維護人民權益及公共安全。

本案執行方式,分述如下:

(一)執行者:為貴單位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二)偵測次數:針對貴單位內廁所、浴室、更衣室、集(哺)乳室及其他類似地點,每月至少實施1次針孔攝影偵測。

(三)執行作法:每月實施偵測後填寫「防止針孔攝影偵測結果紀錄表」,並於每季度翌月10日前(即每年度4月、7月、10月及隔年度1月)將「防止針孔攝影偵測結果紀錄表」影本以郵寄(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1樓 -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商業科收)、傳真(04-7249384)或電子郵件方式回報本府,並將「防止針孔攝影偵測結果紀錄表」偵測紀錄造冊置於櫃檯,以供本府人員實地檢查。

(四)公共場所管理機關得隨時檢查針孔攝影機偵測執行者有無執行反針孔攝影偵測事宜,未實施反針孔攝影偵測,或規避、妨礙、拒絕管理機關之檢查時,管理機關得定期促請其改善或配合。

申請人應備證件

「防止針孔攝影偵測結果紀錄表」影本

申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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