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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服務

工廠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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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0 條規定:

工廠歇業者,應申報主管機關,未申報者,由主管機關逕為廢止其工廠登記。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歇業:

一、有事實足以認定工廠自行停工超過一年。

二、工廠主要生產設備已搬遷,經主管機關認定無製造、加工之事實。


申請人應備證件

工廠歇業應備書件:

1.工廠歇業申請書。

2.委託書(如委託辦理者須檢附之,另受託人應檢具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核)。

3.原領之工廠登記證或遺失切結書(99年6月4日前原領之工廠登記證(已繳回者免附);如遺失者須檢附工廠登記證遺失切結書。

4.環保主管機關出具土壤檢測證明文件或檢具事業基本資料表、製程及機械配置圖。

其他說明:

1.工廠歇業申請無需繳費。

2.申請書及附件格式請以A4或A3大小申請;檢附書件各2份;位在政府開發工業區內各3份。

3.檢附影本均應加蓋工廠及負責人印章。

申辦方式
領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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