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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服務

工廠設立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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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下列工廠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1條規定應於設廠前取得設立許可之工廠:

(一)位於經濟部公告地下水管制區第一級管制區內(含重測前地號之土地屬下列地段者):請參考彰化縣地下水管制區範圍表-彰化縣地下水管制區範圍表-水利管理專區-業務專區-彰化縣政府水利資源處連結公告下載。

(二)位於經濟部公告特定地區內之工廠。(網址:https://www.cto.moea.gov.tw/web/application/detail.php?cid=6&id=316&aid=32

(三)以鐵礦為原料之高爐鋼鐵工廠及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工廠。

申請人應備證件

工廠設立許可申請書(正本4份,如位於政府開發工業區5份;行業類別屬17、18、19行業申請書8份)。

以下附件各4份(影本均應附註「影本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工廠及負責人印章):

1. 設廠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廠名、廠址。二、工廠負責人姓名。三、產業類別、主要產品、製程。四、生產設備之使用電力容量、熱能、用水量及水、電供應計畫。五、環境影響評估、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制、廢棄物清理、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之概要計畫。六、消防、工安之概要計畫。七、廠房及建築物面積、八、廠地地號及面積。1.廠名、廠址、工廠負責人姓名、產業類別、主要產品、製程、生產設備之使用電力容量、熱能、用水量及水、電供應計畫、環境影響評估、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制、廢棄物清理、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之概要計畫、消防、工安之概要計畫、廠房及建築物面積、廠地地號及面積)。

2. 特定地區內之工廠應檢附經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之核准函(或變更核准函)

3. 工廠位置圖、主要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建築物面積計算表。(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檢附符合設廠標準規定之作業場所配置圖。)

4. 土地登記簿謄本(標示部),如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並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5. 符合用途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含門牌整編、改編或增編證明)及面積切結書(含竣工圖)。(尚無建築物者免附)

6. 工廠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工廠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應檢附在台設定居所證明文件。如屬大陸籍人士者,應檢附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在國內居住所等證明文件。如非事業主體代表人(負責人),應檢具事業主體同意或指派其擔任工廠負責人之證明文件)。

7. 合法水源證明文件或用水計畫,如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每日計達300立方公尺以上之工廠,應再提出用水計畫。

8. 環保單位出具之環保(判)文件(配合環保法規審查表)勾選項次或環保法令查詢答覆函內容規定辦理。(含公文、審核意見、事業基本資料表、原物料表及製造流程)

9. 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產品,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10. 位於設有污水處理廠之政府開發工業區,應檢附工業區管理機構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

11. 委託書(委託辦理請檢附)。

12. 工廠設立許可之審查費,每件新臺幣1萬元。(以抬頭「彰化縣政府」之郵政匯票繳納)

申辦方式
領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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