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地或廠房建築物變更 承辦單位 工業科 | 電話 04-7531138 | 傳真 瀏覽人數: 12人 | 處理期限 10天 申辦說明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6條規定工廠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申請人應備證件 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原領之工廠登記證或遺失切結書(99.6.4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公布施行前領有者)工廠位置圖、主要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建築物面積計算表。土地登記簿謄本(標示部),如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並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符合用途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含門牌整編、改編或增編證明)及面積切結書(含竣工圖)。環保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惟如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治、廢棄物清理等類別分別檢附各項核準或許可證明文件(含公文、審核意見、事業基本資料表、原物料表及製造流程)。位於設有污水處理廠之政府開發工業區,應檢附工業區管理機構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屬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應檢附製造流程圖(含原料(量)、設備、產品(量)及可能涉及達管制量之危險物品(量)等)。委託書(委託辦理請檢附)。其他說明: 一般工廠案件申請書附件各2份;政府開發工業區申請書及附件各3份;屬17、18、19行業申請書及附件各8份。(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檢附影本均應加蓋工廠及負責人印章。工廠變更登記之審查登記費3千元(以抬頭「彰化縣政府」之郵政匯票繳納)增減建築物面積,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檢附符合設廠標準規定之作業場所配置圖及機器設備清單。 申辦方式 郵寄臨櫃 領件方式 親領郵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