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電力容量及用水量變更 承辦單位 工業科 | 電話 047531138 | 傳真 瀏覽人數: 12人 | 處理期限 10天 申辦說明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6條規定工廠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申請人應備證件 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原領之工廠登記證或遺失切結書(99.6.4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公布施行前領有者)變更前後對照表。土地登記簿謄本(標示部),如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並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主要機器設備表及配置圖。增加用水量,應檢附合法水源證明文件(包括自來水公司水費收據影本或水權狀)或用水計畫,無使用自來水者請立切結書。如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每日計達300立方公尺以上之工廠,應檢附用水計畫書經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審查同意文件;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每日未達300立方公尺之工廠,應檢附合法水源證明(已通過環評之產業聚落或工廠者除外)環保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惟如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治、廢棄物清理等類別分別檢附各項核準或許可證明文件(含公文、審核意見、事業基本資料表、原物料表及製造流程)。位於設有污水處理廠之政府開發工業區,應檢附工業區管理機構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屬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應檢附製造流程圖(含原料(量)、設備、產品(量)及可能涉及達管制量之危險物品(量)等)。有無使用危險物品切結書。委託書(委託辦理請檢附)。 其他: 一般工廠案件申請書及附件各2份;政府開發工業區申請書及附件各3份;屬17、18、19行業申請書及附件各8份。 檢附影本均應附註「影本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工廠及負責人印章。 工廠變更登記之審查費3千元(以抬頭「彰化縣政府」之郵政匯票繳納)。 產品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俟辦理會勘並符合設廠標準規定後再行核准工廠登記。 申辦方式 郵寄臨櫃 領件方式 親領郵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