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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服務

使用電力容量及用水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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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6條規定工廠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申請人應備證件
  1. 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2. 原領之工廠登記證或遺失切結書(99.6.4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公布施行前領有者)
  3. 變更前後對照表。
  4. 土地登記簿謄本(標示部),如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並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5. 主要機器設備表及配置圖。
  6. 增加用水量,應檢附合法水源證明文件(包括自來水公司水費收據影本或水權狀)或用水計畫,無使用自來水者請立切結書。如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每日計達300立方公尺以上之工廠,應檢附用水計畫書經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審查同意文件;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每日未達300立方公尺之工廠,應檢附合法水源證明(已通過環評之產業聚落或工廠者除外)
  7. 環保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惟如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治、廢棄物清理等類別分別檢附各項核準或許可證明文件(含公文、審核意見、事業基本資料表、原物料表及製造流程)
  8. 位於設有污水處理廠之政府開發工業區,應檢附工業區管理機構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
  9. 屬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應檢附製造流程圖(含原料(量)、設備、產品(量)及可能涉及達管制量之危險物品(量)等)。
  10. 有無使用危險物品切結書。
  11. 委託書(委託辦理請檢附)

 其他:

  1.  一般工廠案件申請書及附件各2份;政府開發工業區申請書及附件各3份;屬171819行業申請書及附件各8份。
  2.   檢附影本均應附註「影本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工廠及負責人印章。
  3.  工廠變更登記之審查費3千元(以抬頭「彰化縣政府」之郵政匯票繳納)。
  4.   產品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俟辦理會勘並符合設廠標準規定後再行核准工廠登記。
申辦方式
領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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