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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服務

產品變更登記(含新增產業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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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6條規定工廠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申請人應備證件
  1. 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2. 原領之工廠登記證或遺失切結書(99.6.4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公布施行前領有者)。
  3. 變更前後對照表。
  4. 土地登記簿謄本(標示部),如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並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5. 環保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惟如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治、廢棄物清理等類別分別檢附各項核準或許可證明文件(含公文、審核意見、事業基本資料表、原物料表及製造流程)
  6. 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產品,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7. 位於設有污水處理廠之政府開發工業區,應檢附工業區管理機構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
  8. 屬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應檢附製造流程圖(含原料(量)、設備、產品(量)及可能涉及達管制量之危險物品(量)等)。
  9. 委託書(委託辦理請檢附)

其他:

  1.  一般工廠案件申請書附件各2份;政府開發工業區申請書及附件各3份;屬171819行業申請書及附件各8份。(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
  2. 檢附影本均應加蓋工廠及負責人印章。
  3. 工廠變更登記之審查登記費3千元(以抬頭「彰化縣政府」之郵政匯票繳納)
  4. 變更產業類別,應重新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申辦方式
領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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