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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服務

工廠負責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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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6條規定工廠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申請人應備證件
  1. 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2. 原領之工廠登記證或遺失切結書(99.6.4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公布施行前領有者)
  3. 變更工廠負責人者,應檢附變更後工廠負責人身份證影本,工廠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應檢附在台設定居住所證明文件。
  4. 如以公司名義申請設廠者,應檢附公司登記核准函影本或公司登記事項表影本;以獨資或合夥名義申請設廠者,應檢附商業登記核准函影本;其他依法令規定得從事製造、加工之法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5. .工廠負責人如非事業主體代表人(負責人),應檢具事業主體同意或指派其擔任工廠負責人之證明文件。

  6. 環保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惟如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治、廢棄物清理等類別分別檢附各項核準或許可證明文件(含公文、審核意見、事業基本資料表、原物料表及製造流程)
  7. 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產品,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8.  位於設有污水處理廠之政府開發工業區,應檢附工業區管理機構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
  9. 委託書(委託辦理請檢附)

其他:

  1.  變更登記之審查登記費3千元可於現場繳費【限上班日上午9時至12時及下午1時至4時止】(如為郵寄申請,請檢附抬頭「彰化縣政府」之郵政匯票繳納)
  2. 申請書及附件格式請以A4A3大小;一般工廠案件檢附各2份;位在政府開發工業區內各3份。屬設廠標準者應加附申請書及附件1份;屬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中第171819行業者各8份。
  3. 檢附影本均應加蓋工廠及負責人印章。
申辦方式
領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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