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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服務

一般工廠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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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一、一般工廠於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達150平方公尺(約45.45坪),或其生產設備電力容量、熱能者達75千瓦(約100馬力),應於設廠完成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申請登記。

二、以下工廠廠房面積達50平方公尺(約15.15坪)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2.25千瓦(相當3馬力)以上就需辦理工廠登記:

 1.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第17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第18類化學材料製造業及第19類化學製品製造業之工廠。 

2.依法令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如:化粧品、食品、醫療器材等...)。 前款工廠以外之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七十五千瓦以上。

申請人應備證件
  • 工廠登記申請書正本2份(如位於政府開發工業區3份;行業類別屬17、18、19行業申請書8份)。
  • 附件各2份(如位於政府開發工業區3份;行業類別屬17、18、19行業申請書8份)(影本均應附註「影本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工廠及負責人印章):
1.工廠位置圖、主要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建築物面積計算表。
2.土地登記簿謄本(標示部),如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並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3.符合用途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含門牌整編、改編或增編證明)及面積切結書(含竣工圖)。
4.工廠負責人身份證影本,工廠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應檢附在台設定居住所證明文件。
5.主要機器設備明細表(含數量、單位及使用電力熱能)及配置圖。
6.如以公司名義申請設廠者,應檢附公司登記核准函影本或公司登記事項表影本;以獨資或合夥名義申請設廠者,應檢附商業登記核准函影本;其他依法令規定得從事製造、加工之法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7.合法水源證明文件(包括自來水公司水費收據影本或水權狀),無使用自來水者請立切結書。如屬位於經濟部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註2),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每日計達300立方公尺以上之工廠,應檢附用水計畫書經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審查同意文件;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每日未達300立方公尺之工廠,應檢附合法水源證明(已通過環評之產業聚落或工廠者除外)
8.環保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惟如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治、廢棄物清理等類別分別檢附各項核準或許可證明文件(含公文、審核意見、事業基本資料表、原物料表及製造流程)。
9.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產品,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10.位於設有污水處理廠之政府開發工業區,應檢附工業區管理機構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
11.屬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應檢附製造流程圖(含原料(量)、設備、產品(量)及可能涉及達管制量之危險物品(量)等)。
12.有無使用危險物品切結書。
13.委託書(委託辦理請檢附)。
14.工廠登記之審查登記費5千元(以抬頭「彰化縣政府」之郵政匯票繳納)。
備註:下列工廠.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1條規定應於設廠前取得設立許可之工廠:
(一)位於經濟部公告地下水管制區第一級管制區內(含重測前地號之土地屬下列地段者):
(網址:https://www.wra.gov.tw/News_Content.aspx?n=4773&s=33840)
(二)位於經濟部公告特定地區內之工廠。
(網址:http://www.cto.moea.gov.tw/web/application/detail.php?cid=6&id=316&aid=32)
  • (三)以鐵礦為原料之高爐鋼鐵工廠及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工廠。
申辦方式
領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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