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工廠管理輔導法新法已施行 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將重罰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24/08/20~2024/09/20 | 發佈單位: 經濟暨綠能發展處 | 發佈日期: 楊麗萍 7531139分機1139 | 更新日期 2024/08/20 | 瀏覽人數: 20人 總統府公告自113年8月1日開始實施新修正的「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4、第31條,彰化縣政府表示,工廠如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違反申報規定或申報不實,主管機關可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申報;屆期未改善或申報,得按次處罰。 彰化縣政府表示,為配合新制度,經濟部已於今年3月開始針對全國縣市有製造、加工或使用化學物品工廠召開數場說明會,亦於5月17日針對縣內有加工製造或使用危險物品業者召開說明會,統計至6月底止已申報廠商家數有411件,比去年同期增加約1倍的量,可見業者皆很重視公共安全及重要性。 經濟部已針對本縣列管業者做自主檢核並實地查核,大部分業者皆配合新政策,惟少數業者因保險問題遲遲無法完成承保。彰化縣政府提醒業者,若未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違反第22條第1項規定,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縣府指出,為避免工廠儲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工廠平時若有製造、加工或使用化學物品、危險物品,應主動申報危險物品,並提高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額,工廠除每年1月及7月定期申報危險物品外,增加動態申報機制,並要求工廠負責人應即時更新廠內危險物品變動資訊。 縣府也呼籲業者,工廠負責人應於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網路申報系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並儘速自我檢視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二種以上危險物品,且單項數量均未達法定管制量時,應另計算綜合管制指數;綜合管制指數之計算方式以該危險物品數量除以其管制量,所得商數之加總,大於一時及單項達管制量以上者,應向直轄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報;並依規定至經濟部工廠危險物品申報網(https://reurl.cc/EjXOWk)申報危險物品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免受罰。 倘對工廠危險物品申報有疑慮者,歡迎撥打彰化縣政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工業科服務電話:(04)7531139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