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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商品標示專區-(十)磁磚類商品

(十)磁磚類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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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規名稱 陶瓷面磚商品標示基準
適用商品之定義 本基準所稱陶瓷面磚,指以黏土或其他無機質原料加以成形,經高溫燒結而成,且厚度未滿四十毫米之板狀不燃材料;主要用於牆面及地板,具裝飾及保護作用之裝修材料。
應標示事項 1.商品名稱。
2.製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3.原產地。
4.主要成分。
5.數量、尺度(以公分或毫米為單位)、級別。
6.製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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