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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商品標示專區-(九)電器及電子類商品

(九)電器及電子類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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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規名稱 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
適用商品之定義 本基準適用於流通進入市場陳列販賣之電器及電子商品,包括硬體商品、軟體商品、零組件及耗材。
適用商品類別 商品種類及品目,例示如附件。
應標示事項 應標示事項依商品性質分為三大類標示如下:
1.硬體商品:
(1)商品名稱及型號。
(2)額定電壓(V)及額定頻率(Hz)。(無則免標)
(3)總額定消耗電功率(W)或額定輸入電流(A)。(無則免標)
(4)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
(5)商品原產地。
(6)規格。
(7)使用方法。
(8)注意事項或警語。
(9)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屬進口商品者,應標示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及進口、代理或經銷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2.軟體商品:
(1)軟體名稱、版本及語文表達方式。
(2)系統需求。
(3)軟體功能、用途或內容。
(4)螢幕解析度需求。
(5)商品原產地。
(6)注意事項或警語。(無則免標)
(7)發行、設計或出版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屬進口商品者,應標示發行、設計或出版廠商名稱,及進口、代理或經銷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3.零組件及耗材:
(1)商品名稱及型號。
(2)額定電壓(V)。(無則免標)
(3)規格。
(4)商品原產地。
(5)注意事項或警語。(無則免標)
(6)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屬進口商品者,應標示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及進口、代理或經銷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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