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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商品標示專區-(八)文具類商品

(八)文具類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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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規名稱 文具商品標示基準
適用商品之定義 本基準所稱文具係指紙質、木質、金屬、塑(橡)膠、化學、油墨等為基材供書寫、辦公或教育用之商品。
適用商品類別 1.特殊性文具商品:包括具有危險性、化學(毒)性或時效性之下列文具商品:
(1)化學類文具(含揮發性有機溶劑或公告列管之有毒化學物質):如修正液、油性筆、印台等。
(2)黏著類文具:如快乾膠、瞬間膠、樹脂、雙面膠、漿糊等。
(3)金屬類文具及刀具:如圖釘、大頭針、削鉛筆機、鉛筆刨、美工刀、剪刀、刀片、拆信刀等。
(4)光學類文具:如雷射筆等。
(5)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文具商品。
2.一般性文具商品:前款以外之文具商品。
應標示事項 應標示事項依商品性質分為兩大類標示如下:
1.一般性文具商品應標示事項:
(1)商品名稱。
(2)製造廠商之名稱及電話;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電話、原始製造商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地。
2.特殊性文具商品應標示事項:
(1)商品名稱。
(2)製造廠商之名稱及電話;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電話、原始製造商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地。
(3)主要用途及使用方法(使用方法得另行印製使用說明書)。
(4)主要材質或成分。
(5)注意事項或緊急處理方法。
(6)有效日期(限化學類及黏著類文具標示之)。
(7)警告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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