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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服務

商品標示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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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為落實推動本縣消費者保護工作並加強稽查市售商品標示之情形,每月將請本縣各縣鎮(市)公所派員每月至市面抽查商品是否符合商品標示法暨相關標示基準,並確實加強「進口異常商品」(無產地標或內外標示不一)之查核,各鄉鎮(市)公所抽查人員則於當月20日前抽查結果報告表以公文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回傳本府彙辦,若進行抽查時發現有商品標示不全者,抽查人員除登錄抽查表外應就違規商品拍照留作存證,併於移送抽查結果報告表時交本府進行後續查處。 
 
查市售商品除一般商品按商品標示法規定標示外,視商品性質跟消費者知的需求不同,另訂有服飾標示基準、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等11種標示基準規範其專屬標示之項目及內容,請各鄉鎮(市)公所人員於抽查前,視抽查商品種類於本頁面下載空白抽查表進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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