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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說明田中天然氣整(減)壓站設置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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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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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170人
近日田中天然氣整(減)壓站設置,針對民眾疑慮事項,彰化縣政府逐一說明如下: 
一、有關修正「彰化縣都市計畫甲種及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與公用事業暨部分一般商業設施使用案件處理原則」是否適法? 
說明:彰化縣政府107年7月30日修正「彰化縣都市計畫甲種及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與公用事業暨部分一般商業設施使用案件處理原則」係配合母法(內政部105年4月25日台內營字第1050410137號令修正發布之「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條文內容)通盤檢討、修正,及依據內政部96年3月16日台內中營字第0960801348函釋行政規則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爰刪除涉及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之規定,將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回歸本縣各都市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辦理,修法並無針對特定都市計畫區或特定設施。 
二、居民反映田中天然氣整(減)壓站附近設有泰山企業儲槽及鄰近住宅區是否會造成危險? 
說明: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天然氣整(減)壓站非屬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爰無該管理辦法之適用。另依天然氣事業法亦無規範天然氣整(減)壓站與鄰近住宅區或槽體等限制距離規定。 
三、各縣市政府都市計畫甲種乙種工業區有無限制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使用條件?申請基地有無與其他相關設施距離限制100公尺以上? 
說明:查多數縣市政府,如基隆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宜蘭縣政府均無相關限制規定。 
四、倘依舊規定「彰化縣都市計畫甲種及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與公用事業暨部分一般商業設施使用案件處理原則」1.申請基地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已開闢道路。2.申請基地外緣與臨近住宅區(社區)、公務機關、名勝古蹟、學校醫院、幼稚園、社會福利設施應有100公尺以上距離,與加油站、危險物品儲藏區應有300尺以上距離,本案處理情形如何? 
說明:經查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儲槽係儲存食用油脂,依消防「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該址儲槽非屬危險物品。該整壓站設置地點與加油站距離超過300公尺,申請基地位於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臨接道路寬度超過12公尺,亦未鄰近住宅區、公務機關、名勝古蹟、學校醫院、幼稚園、社會福利設施。即依修正前規定檢視,仍屬適法。 
天然氣整壓站實為減壓站,為台灣中油公司於國內高壓管線配置至天然氣整壓站降壓後供應至用戶之必要安全設施,並無任何儲氣設施。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多年前即已為天然氣用戶,自無因設置天然氣減壓站而有新增加公安風險問題。另田中工業區多間廠商為配合降低製程產生的空汙,改使用具燃點低效率高、排碳量少、且無廢渣或廢水等產生,具有潔淨與高效能之天然氣,為穩定供應田中用氣之需求,故於107年間申請工程設置計畫,本案工程計畫書並經經濟部107年12月28日經授能字第10700285660號函同意辦理施工,因該工程非建築法規範之建築物,無申報開工程序,應予澄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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