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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綠能專區-A.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A-5.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異動/移轉/繼承/更換模組(容量異動下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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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透過法院拍賣程序,取得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動產所有權部分,仍應持法院所核發移轉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文件申請人執行標的之執行命令,方能申請移轉。未經現行設備登記者同意前,拍定人尚難持法院拍賣程序取得之法院拍定太陽能設備動產相關文件申請變更認定文件申請人。

  • 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運轉期間,因設備老舊、損壞或其他相關事由,申請更換與裝置容量有關之設備者,應經由輸配電業核轉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更換,且更換設備後之總裝置容量不得超過原設備登記文件所記載之總裝置容量。 前項更換,應自主管機關同意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更換及併網;必要時,得於屆期前二個月內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如因而有暫停電能躉售之必要者,應同時申請,其期間之計算,與更換之期間同。
  • 第一項裝置容量設備更換後,應檢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完工照片、平面配置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安裝廠商出具之裝置容量證明文件、產品型錄及設備序號電子檔案、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並取得商品檢驗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外檢驗機構或製造場所出具之證明文件、竣工試驗報告、與公用售電業簽訂之購售電合約(無售電需求者,免附)及輸配電業核發之完成併網通知函或無併網證明文件、任用主任技術員相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依第七條之一規定於建物屋頂申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如竣工階段之光電模組剖面圖、模組平面配置圖、立面圖與同意備案階段核准之光電模組剖面圖、模組平面配置圖、立面圖不一致,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一般異動。 請附:


  1. 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結構安全證明書(附件一,請至同意備案-特定工廠類下載)、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免請領雜項執照簽證表(附件二,請至同意備案-特定工廠類下載(要由技師簽名並加蓋技師戳章)
  2. 光電模組剖面圖、模組平面配置圖、立面圖(要由技師蓋戳章)。
  3. 結構計算說明書 (如設置高度超過三公尺、設置仰角非固定、設置範圍超出 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應附本文件,要由技師蓋戳章)。
  4. 開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結構安全證明書、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免請領雜項執照簽證表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執業執照(要由技師蓋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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